浅析国内法律职业一同体的构建

点击数:706 | 发布时间:2025-08-19 | 来源:www.rgyzmf.com

    [摘要]:打造高度专业化的同一的法律职业一同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需要和一同特点。然而国内虽已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但仍未构建起统一的法律职业一同体。将来国内应积极吸取海外的成功经验,以国家司法考试规范的推行为契机构建法律职业一同体。

    [关键字]:法治 国家司法考试规范 法律职业一同体


    Abstract
    Establishing advancedly specialized and unified community about law occupation is basic requirement and common characteristic in this modern country ruled by law. However ,although the target of setting up socialism country ruled by law has been suggested ,the advancedly specialized and unified community hasn’t been accomplished .Therefore,our country should absorb successful experiences from foreign countries to establish a community of law profession breaking though on setting up national jupcial examination .


    Key wards ruled by law national jupcial examination community of law occupation



    在国内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只有近百年的历史,这段时间随着国内法律的进步变化,法律职业者也历程很多考验。近年,伴随国家公务员规范的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规范的确立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法律职业化开始进入大家的视线,法律职业一同体也渐渐让人们理性认可。面对新世纪的挑战这样幼稚的法律职业应怎么样应付呢?笔者觉得,打造我们的职业一同体,拒绝各自为阵,是应付挑战的最好选择。
    1、构建法律职业一同体的理论依据
    亚里士多德确立西方古典法治理念,其中精华积淀在西办法文化中,随同历史的变渐渐演变为一种法治传统,进步为近代西办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近而形成现代法治文明。从实践中看,西办法治社会的形成并非某一智慧者自己单个人努力的结果,而是由构成市民社会的每个群体集合之间的冲突、协调、妥协及其所产生合力用途的结果。因此,为了达成大家的法治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家需要构建相应的集合体—法律职业一同体。
    法治文明是人类整个文明历史中最辉煌的一部分。[1]P24其成就主要体目前三个方面:一是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达成由习惯规则向实体规范的飞跃,达成了法律形式上的理性化;二是进步出功能齐备、构架严密的司法体系,达成了其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独立和衡平的目的;三是成功构建出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一同体即成功塑造现代法治的弄潮儿——法律家群体。
    法律社会学觉得,法的实行和遵守是整个法律控制系统的核心。法律假如要想达成由静态法规范进入社会生活变为“活的法律”,需要而且只能内化于社会个体自己的认知体系中,使法律的选择成为评价别人的和自己行为的自觉选择。这类复杂的内化过程,是多种原因综合用途的结果,而法律的适用在其中又居于核心地位。试想,法律适用的积极成效又怎能离开法律职业一同体的卓越素质和行为的正当性呢?因而,能否构建适应现代法治需要的法律职业一同体,是纸上的法律转化为“活的法律”的重点所在,也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进步程度的要紧标志。
    法律是社会中多元化利益相冲突或妥协产物,其本质价值在于衡平。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大多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块。其中立法目的在于拟定社会规则,行政是国家进行公共管理和协调社会关系的具体方法,而司法则是用已拟定的社会规则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裁判,从而对社会主体行为产生导向用途,进而影响立法、行政的效能。因而,司法无论对社会个体,还是整个国家权力体系都具备威慑力,而要充分发挥其积极推动作用离开一个出色的法律职业一同体及其整体的卓越素质,适法活动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裁判权内部,单个法官是没办法承担法律的公正与衡平功能的。由于“正义并非单个法官所造,而是由法官公司所造的。”以裁判权为核心的法律运行更不是单个法官所能左右。因而,当代社会法律运行的大厦实质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一法律职业一同体一同支撑起的,法律公正与衡平的价值目的也正是借用法律职业一同体的一同奋斗而得以达成的。
    法律职业一同体是由 “法律家”所整理的而成的精英群体,若要建构此一同体,大家第一需要搞了解“法律家”所指。“法律家”译自英文“lawyers”,又译作“法律人”,其实无论何种称谓都只不过表述和措词上的不同,在本质上却反映同一信念:在法制探索的道路上法律职业者需要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一同体,而维系这一一同体的已不再是血缘或地缘关系,而是一条无形的纽带——同质性。[2]P108法律家正是体现这一同质性的基本单位。这一同质性又是怎么样体现的呢?细致剖析一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常识结构。法律是一门专业化程度极高的知识,是对社会现实进行理性化的抽象、概括而形成的一套独特体系,它有我们的定义、术语、范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表达方法。无论是作为学识,还是作为职业方法,操作法律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人,需要经过专业练习,学会法律的话语方法、思维逻辑、剖析方法和讲解办法,如此历程相同职业练习的法律家也就势必拥有常识结构的同质性。同时,法律家也绝不是法律工匠——实行法律的机器,而应是常识和方法的综合体。若他只了解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规范,那它只不过一家机器而绝不是法律人。[3]P507二是,思维方法。To think like lawyers。[4]P235法律是理性的化身,它是以一种抽象的方法反映现实生活,同时又需要具备普适性,因而法律世界同现实世界在一定量上又是离别的。为此,作为法律家需要掌握使用方法律思维进入法律世界。同时,因为法律规则的局限性使法律讲解成为必要,但不同职业者的讲解又各不相同。因而,为了维护法的权威性需要塑造法律讲解的统一性。这只有在法律职业形成一个一同体后才大概。由于,一同的思维、技能练习势必导致他们职业性的同化。三是,价值理念。法律家来自世俗社会,但他们又是精神贵族,他们除去熟知一个社会道德规范有必须具备具备高于其他朴实道德价值的追求。他们“从利益和出生上来讲是人民,而习惯和喜好上来讲又是贵族。”[5]P306
    因而,所谓的法律职业一同体,职员应该是共通的,拥有一同的伦理道德、专业素质和常识修养。①所有些人员应同意专业化的培训,成为一个常识一同体。同时,作为一种一同体,范围内的从业职员需要可以摆脱社会中的政治、行政、道德或宗教的约束进行自治,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具备自治性,即实体的自治、规范的自治、办法的自治与职业的自治。实体的自治是指存在一套独立的法律规定;规范的自治是指存在独立的司法系统;办法的自治是指法律职业一同体用的思维办法如类推、遵循先例、不同技术等是相对独立;职业的自治是指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活动,应当具备相当大的自主性,即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权威性。法律的自治,需要法律职业的自治;而法律职业的自治,反过来又影响着法律的法律的进步。从历史上看,法律职业一同体的形成与经济导致的诉讼案件的增加是分不开的,它在客观上促进了法治的进步,为后来的司法独立提供了物质基础。正如庞德所说“法律职业团体对社会整体化与法制观念和司法方法的培养,一直饰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打造法律职业一同体对于国内法治的进步,特别对于健全国内的司法独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铲除司法腐败等都有要紧意义。
    2、西办法治国家的实践
    西方欧美等国其政权模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以宪法为基石,以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为平衡方法,这一点是西办法治国家的共有特点。因而,西方各国法律职业培养模式虽然在具体形式上各有不同,但其基本内涵却是相同的。同时,他们也都构建了我们的法律职业一同体,即通过一同的职业成长经历,使他们一同体内部达成相互理解、相互认可,从而促进法律公证与衡平目的的达成。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他们觉得法律职业者主如果法官和律师。在社会日常虽然法官的地位更为显赫一点,但真正积极活动,对社会产生广泛影响的却多为律师,这一点主如果由其判例法传统所决定的。虽然判例、习惯为法官发挥用途提供广阔空间,但出色律师所发挥有哪些用途更为要紧,他们能对法官的判例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从技术角度讲,普通当事人更看重律师有哪些用途。因此,在英国,法官需要从出色律师中选任,同时检察官资格的获得也需要具备丰富的律师职业历程。可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一同体构建的核心是培养律师。在这类国家里他们一般都将两大司法官培养纳入律师培养过程中,其培养模式可以用下图来表示:律师资格规范→律师业自由角逐→出色律师成为法官或检察官,这就是大家一般所讲的纵向一体化培养模式。而在国内法系则表现为另一种模式。①比如:德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要获得在司法部门的任职资格,需要通过两次司法考试。参加首次司法考试至少要在完成七个学期的大学法律学习之后,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则需要在完成三十个月的实习或见习服务之后。同样,在对律师、检察官资格获得也有这样需要。这就是所谓的“法曹一体化”培养模式。由于他们觉得通过此种模式构建法律职业一同体可以使成为法官检察官的人理解律师的业务和工作性质,也使成为律师的人能体验法院的实质工作,检察官的立场,从而,让他们更好的理解在司法方面的一同使命,使他们产生强烈的职业认可感。
    英美法系和国内法系国家上述模式的差异,是由他们每个都不一样的历史传统所决定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他们更重视当事人用途的发挥,但复杂的法律及其繁琐的运作却使很多普通的当事人心有余而力不足,因而其律师业的发达则成为势必。同时,判例传统和充分的司法独立与法官的权力,又决定了他们并无需重视司法官员形式上的统一考试和集中培养。在国内法系国家,他们大部分有较多的集权政治史,其近代法治的形成又大多通过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而非自下而上的革命。所以,其社会文化虽然在本质上是私有制与市场化基础上的市民社会个人文化,但却带有一股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因为上述历史原因和成文法传统,致使他们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司法官员常常被觉得是一种专业性的事务官,一种立法者所设计制造的机器的操作员。因而,他们更强调统一考试和集中练习培养,以保证其严格依法活动。
    从历史实践看,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纵向一体化培养模式还是国内法系的横向一体化培养模式,他们基本上还是比较成功的,都构建了我们的法律职业一同体,达成了法治化。因此,国内在司法改革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国内的国情,构件国内的法律职业一同体。
    3、国内法律职业一同体的近况透视及构想
    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以后法官、检察官需要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获得从业资格。也就是说,单独的律考规范被取消代之而起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统一司法考试。[6]P56这一规范确立对国内法律职业一同体构建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步。
    打造法律职业一同体,保证法律从业职员具备一同的职业语言、职业思维、常识、技能和伦理,保证法律职业一同体的统一性和同质性,是目前所有法治国家的一同需要和一同特点。国内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策略之后,与法律在国家社会日常有哪些用途愈加关键的发展势头不相适应的是国内法律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过低,整体素质不高,严重干扰司法公正与效率目的的达成,紧急妨碍了国内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在西办法治国家他们对司法职员无一例为都有一套严格的遴选和培养规范,其法律职业资格都实行一元制。①这就致使他们势必具备一同的法律背景和渊源,具备一同的法律思维办法和一同的评价体系。其结果是“他们不只相互间结合为精神上一个高度统一的职业一同体,而且在社会上构成一个专门的法律家阶层,他们使法律秩序的载体,使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法治社会中一种最不足惧却甚为强劲的力量。”[7]P34
    于2002年3月底举行的全国首次司法考试,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即大家学者中所倡导的“法律职业一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见端倪。同时,它也是大家司法界一直以来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他所带来的影响,并不止是一场考试,有人通过,有人没通过那样简单。尽管从形式上看,它和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法官任职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并没大的不同。然而,考试结束后经司法部和法、检两家商同所确定的比率,显然大大提升了迈入司法界的门槛。其中最为直接的就是,在本次考试中通过的只有7%比率的优胜者,他们面临着新的职业选择,意味着他们可能有机会通过相应的程序选拔后,从事自己期望从事的法律职业。而对于现在司法改革的主体—法院和检察院与司法行政部门,本次统一司法考试可以起到强化合作意识,修正各自的改革方向,最后打造法律职业一同体的引导用途。
    因而,国家司法考试规范的颁布正是大家依法治国理性的选择,也意味大家对法律职业一同体理性的承认。[8]P35但目前构建大家法律职业的一同体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原因:
    1、体制上的障碍,这一点是国内现在存在的最重要制约原因。在现行体制下,法院是是地方党委领导的范畴,它在人事、财政两方面都需要同意党委的领导,有的涉案重大事情还需要向地方党委汇报。法官之间也是这样,他们同是党管干部序列,也就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已享受相应的行政待遇,其兼有党员身份更应服从党的领导。一般普通法官在现行体制下大家甚至没办法想象其有多少领导。事实上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讲:“司法决策是一个高度个人化的过程,每一个法官对事实认定,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应是独立的,法官除去法律以外别无其他上司”。然而,承认这种行政等级服从关系正与此相悖,法官不是对法律负责而是对领导负责。因而,在现行的体制下,法官应具备的所谓法律一同体的特点几乎荡然无存,其也就不可能具备独立超然的地位。[8]P58
    同时,在现行体制下,律师被排除在体制以外,他们只是以法律为生计的平头百姓。同时,因为他们的执业权利遭到种种限制且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就愈加大二者的不平等性。而且,他们的来源途径、任职资格、生活历程、常识背景等方面也存在巨大差异。在来源途径上,国内退伍军人是法官的摇篮。法官来源主如果军转干部安置,他们并没接收系统严格的法律练习,而只看其行政级别。而律师则不然,他们多受过合法法律教育且同意教为严格的职业练习并要通过淘汰率极高的职业考试。这就导致他们生活历程、常识背景等方面产生巨大差异。在任职资格上,即便是新修订的《法官法》对法官职业限制也没律师需要严格。①这就致使法律职业门槛不一,导致他们职业素质不一,也就没办法长生职业认可感。
    2、从观念上看。因为受传统官本位思想与人治意识的影响,法官、检察官非常难对律师有所谓的职业认可感。同时,因为他们不一样的生活历程、常识背景致使他们非常难形成一同的职业意识和职业思维。因而,在法官、检察官眼中,律师只是一些唯利是图的小商人,而自己则是执掌生死大权的“官”。在当事人眼中也是这样,他们更看重法官而不是律师,而且他们看重的是具体的人格化的法官而非一种规范化的抽象的法官。因此,在社会日常广泛流传“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请律师不如请法官。”同时,因为国内传统的青天大老爷思想根深蒂固致使他们中非常大一部分人都有一种“有问题找领导”的思想。在他们心目中根本无所谓司法最后解决原则,什么问题只须领导作主就好。现在,大家社会上大规模上访即明证。
    在普通人心目中甚至还存在如此误解,律师的最重要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第二才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其实则不然,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律职业者的一同奋斗目的,律师的最重要职责应该是维护民权,即有效的对抗国家公权的滥用而最大限度捍卫市民的权利。
    3、从现实日常看。在现实条件下,法官的薪金待遇并非非常高,有些甚至比一般公务员还要低。“非常难想象法官为生计而操心的同时能为正义操好心。”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讲,贫困的法官其崇高的地位有什么从而来。然而,律师执业虽然风险较大但他们收入常见较高,生活也较为优裕。同时,在现下,司法腐败已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这就使公众对司法的不信赖感加大。所以,时下司法官员在大家社会中的形象和声誉常见不高。受上述诸原因影响大家国家出现了西方社会截然相反的结果——法官成为律师,让人们戏称“法官为律师的摇篮”。这所有更拉大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素质,紧急妨碍了大家司法水准的提高。
    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一同体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决定力量,它不止是法律文化和法律规范文明的创造者,而且也是法律规范的实践主体。那样,国内时下应怎么样构建高度职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一同体?笔者觉得,如今在中国所需建构的应是法律职业一同体的精神和理念——“职业认可” [9]P21,而非法律职业一同体实体。在法律活动中,法律职业群体内部职员的价值取向及由此产生的思维模式应各自带有独特的行为特点。假如缺少职业认可感,那所谓的法律职业一同体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成长的土壤。“职业认可”在本质上是以法律职业的群体思维方法及其规范限制为基础的,规范限制主导和遏制不一样的法律职业者的个性思维而使之行为被规范在统一的职业道德中,以防止其游离于法制理念以外。为此,笔者觉得,国内目前应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规范推行为契机,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实行统一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规范。司法并不是是适合于一般大家的职业,法律专家的素质也没办法完全依靠民主的选拔规范而获得。[10]P21大家只有实行一系列职业整理手段,才能使所有法律职业者在常识背景上的一同得以进一步增强,为法律职业一同体的构建而提供有关的专业原因。因此,大家应继续扩大现有些法律教育规模。同时,也应预防法律职业教育的过多过滥,应由教育部统一核准,并取消现有些一些院系的名不副实的法律专业设置,从而保证法律专业素质教育的水平。另外,为了常识更新的需要也应实行统一的司法培训规范—法律职业继续教育。[11]P58法律职业继续教育是指获得法律资格后的教育,他不是学历教育,不应成为学历教育的补充。前些年,法院、检察院迫于其法官、检察官队伍学历层次常见较低的情况,纷纷成立业大、学院等教育机构,这类机构已使其系统内的大多数人获得了大专文凭。目前,应当令转变法院、检察院各自教育机构的性能,使其真正成为法官、检察官的教育基地。可以考虑依托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融合法官、检察官教育培训机构,成立国家、省两级的司法学院,统一承担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继续教育任务。在这种司法学院中,以继续教育而非学历教育为内容,重视国内外立法动态的介绍、重视法律实践的研讨,师资由出色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一同组成,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继续教育进行统一规划,其继续教育的内容可以各有侧重,但应相互协调,防止现在因为三者教育机构多元、继续教育内容各异致使的交流障碍,譬如,以往的继续教育,对于新型范围的常识,如公司证券常识,律师因市场需要可能先于法官、检察官受训,而对新型业务范围的实践及涉及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改革内容,律师又缺少准时的受训,如此,原本可能法学背景就不同,继续教育内容的差异又加剧了个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意识冲突。因此,统一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规范可以是经过一元资格考试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意识冲突。因此,统一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制可以使经过一元资格考试的法律职业者的常识和技能一直处于同一水准,增进工作中的相互理解。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成立同一的司法学校,把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整体推行继续教育,可以充分的借助的有限的教育资源,防止在校舍、师资、图书、设施等方面重复投入的浪费。对此,笔者很赞赏司法部法制教育司副司长霍宪丹关于“尽快打造与国家行政学院相适应的国家、省两级司法学院,统一承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职业培训、专项研修和专业继续教育”的看法。
    第二,进一步充实健全统一司法考试规范。在考试内容应侧重于法律入门知识与技能的考察,应有足够的覆盖面和肯定的深度。同时,大家应充分借鉴西办法制国家的成功经验。譬如适合抬高门槛,在参加考试资格上统肯定位在法律本科之上,当然在这里大家也应考虑那些法学院校的应界法学本科生的进步道路。因此,笔者觉得国内国家司法考试应分为两次参照德国的做法。如此就能更好达成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接轨。从而为法律职业一同体提供充足的后备力量。
    第三,打造法律职业间的职业交流规范。为促进法律职业一同体形成和更好的发挥用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它们之间的相互理解与认可是必需的,但理解与认可的形成单凭统一的资格去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强调法律职业间的交流规范。笔者觉得,法律职业交流规范应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法律职业者间职业轮换规范,但这并不等同于国内法院现代职位轮换制,更不应是法官流向律师,而应是不同职业者间的交流规范。如,从一些具备丰富职业经验的出色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另一个是法律支职业职位交流规范即鼓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一同参加一些针对法律运行中的现实问题的多种多样的理论和实务研讨会,一同交流职业技巧。
    第四,打造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人性是不靠谱的,人类历史的一同经验是以一套好的规范来限制个体的僭越行为。为此国内需要有发达的律师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与大家的法制合适套,从而为大家法律职业一同体的构建提供相应的规范。
    结语
    市民社会和法律职业一同体的存在是现代法治社会存在的首要条件。如今,国内并没形成与政治国家相应的市民社会,也缺少好似西办法治国家那样成熟的法制体系。因而大家也势必缺少那种在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起具备现代法制理念的法律职业一同体。然而,虽然缺少市民社会很难形成现代法治社会,却并没有妨碍大家以现代法治国家的达成为我们的目的;虽然缺少市民社会很难形成具备现代法制理念的法律职业一同体,却并没有妨碍构建法律职业一同体成为现代中国在达成现代法治国家目的进程中的迫切需要。笔者坚信通过大家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随同国内现代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大家必然会构建源于己的法律职业一同体,完成大家社会主义法治的宏伟大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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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司莉,司法一元化简论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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